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造思想素质过硬、工作能力突出、示范效果明显的学生干部队伍,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育人工作和大学校园文化建设的积极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中坚力量,是学生管理工作者与学生进行沟通和信息反馈的纽带和桥梁。本《办法》中的学生干部是指在学院分团委、学院学生会任职的学生干部。
第三条 学生干部管理要坚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选拔任用要遵循德才兼备的原则,逐步实现我院学生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培养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
选拔任免
第四条 学生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各级团组织之中任职的学生干部必须是共青团员或共产党员。
2.积极响应学校的号召,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他人、集体服务,示范作用突出,有奉献精神。
3.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自我约束意识;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4.作风踏实,为人正派,表里如一;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文明习惯,自觉遵守和维护校园的文明秩序。
(二)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要求:
学院分团委、学院学生会的主要学生干部(部长及以上),综合考评成绩排名须达到专业前30%。从入学以来到现在成绩无挂科。
第五条 学生干部选拔程序:
(一)发布公告。由学院公布学生干部岗位、报名资格条件、选拔的基本程序和方式。
(二)自主申报。学生根据自身条件对照公告内容,自主申报岗位。
(三)资格审查。分团委根据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对自主申报的学生干部进行资格审查。
(四)组织考察。在竞聘面试演讲前,根据不同职务的职责,分团委组成考察小组对主要学生干部人选进行全面考察。
(五)面试演讲。分团委组织公开的竞聘面试演讲。
(六)民主评议。根据竞聘演讲情况,分组对人选进行全面的民主评议。
(七)公布结果。须在公示无异议后,在学院主要媒体或宣传区域公布选拔结果。
第六条 分团委根据每年的具体情况进行学生干部的纳新和换届工作。
第七条 各学生社团负责人的选拔由其各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实行学生干部任期制。任期包括试用期和聘用期。新任职学生干部试用期为一个月。
第九条 实行学生干部免职制度,学生干部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
(一)因学习交流、出国等原因离职三个月以上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法规制裁的;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未恪尽职守,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由于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的。
(四)本人自愿辞职经批准的。
第三章
职责权利
第十条 学生干部的职责: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理论学习、科技创新、校园文化建设、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园纪律,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校内外公益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关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应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权利:
(一)根据岗位职责履行职务赋予的权利。
(二)参与学校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事务的评议、管理和监督。
(三)参加团委组织的干部培训、学习、实践等活动。
(四)按照《西安文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享受职务加分。
第四章
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
(一)在学院分团委、学院学生会任职的学生干部由分团委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
(一)学生干部的考核原则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职考核、注重实绩、师生公认。
(二)学生干部的考核实行届满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制度。届满考核是对学生干部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情况,及任期内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的考核。平时考核由各学生组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三)学生干部考核的具体方式应包括个人述职和民主评议。
(四)学生干部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结果是对学生干部过去工作的全面评价,并作为评优、竞选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个人决定学生干部的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分团委作出的学生干部任免决定;
(二)不准在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在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对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实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相关的举报、申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生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属共青团西安文理学院机械与材料工程学院分团委。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