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明确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保障措施,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第二课堂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目前,我院实验室包括教学实验室、金工实训中心、开放实验室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副院长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四条 每学期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实验中心(室)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实验室安全的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实验中心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学校下达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
所有进入实验室实验的师生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并通过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知识测试。
第九条 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对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
第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一)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各实验室负责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二)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种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或指导老师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水电的安全管理
(一)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二)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无绝缘护套的双绞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结合实际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等,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定期组织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二)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
(四)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内务管理
(一)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建立实验室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第四章 实验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配合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实验室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在检查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落实人员、资金,期限完成整改。安全隐患尚未消除时,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
第十六条 按照学校制定的《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