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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作者:机械与材料工程学院   发布时间:2022-06-11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因人为因素发生损坏或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实验室负责人及时报告学院主管领导,同时查明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及原因。仪器设备发生被盗的,应保护好现场,报告学院主管领导,并同时向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查证确属被盗的向学校有关部门报案。

第二章 赔偿界定

第四条 属于下列任一种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均属责任事故,应予以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3.因工作不利、指导错误或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4.因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5.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

第五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经过技术鉴定和确认,可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难度大和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检修、试运行等),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而发生的损坏;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如产品质量、技术缺陷、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3.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损失;

4.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仪器设备被盗,已向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案,并有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第三章 赔偿处理办法

第六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情况,由实验室负责人协助单位学院主管领导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和处理赔偿事宜。对责任人作赔偿处理决定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和责任大小等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确定赔偿比例。

第七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多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八条 发生大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时,应先保护现场,由所在单位主管主管领导主持进行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资处、保卫处等)协同处理。

第九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由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提出赔偿处理意见,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学院审批。

第四章 赔偿标准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确认赔偿的,应按以下原则进行计价:

1.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可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或丢失的仪器设备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计算损失价值;

5.丢失的仪器设备如果现时市场价超过原值,则以市场价折算损失价值。

第五章 赔偿缴款及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缴款手续统一在学校财务处办理。赔偿费用计入仪器设备残值收入,国资处依据赔偿处理意见及财务缴款凭据注销固定资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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