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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学习学校“一章八制”文件精神的通知
作者:机械与材料工程学院   发布时间:2017-06-29   点击数:
 

西安文理学院章程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核准<西安文理学院章程>的通知》(陕教政〔201437号),我校研究制定的《西安文理学院章程》已经陕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审议通过。(西文理校发〔2014104号,20141020日印发)                                                        

                               

序言

西安文理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办学历史可追溯至1903年的陕西师范学堂。1990年,创办于1980年的西安大学与创办于1958年的西安师范专科学校合并为西安联合大学;2003年,西安联合大学与创办于1953年的西安教育学院合并组建西安文理学院;2006年和2009年,西安幼儿师范学校和西安师范学校并入西安文理学院。

在长期的办学历程中,学校为国家建设和地方发展培养了大批有用之才,产生了众多有价值的科研成果,提供了广泛的社会服务,综合实力日益增强,办学特色逐步彰显,社会声誉不断提升,已经成为西安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基础教育的人才培养基地、西安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咨询和科研创新基地、西安文化传承和引领的重要力量。

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西安文理学院。简称:西文理。

学校英文名称:XianUniversity。英文缩写:Xian-U

第二条 学校建有“高新校区”、“太白校区”和“书院校区”三个校区。法定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科技六路1号。互联网域名为http://www.xawl.edu.cn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学校秉承“自信、自励、自省、自强”的办学精神,遵循“合理定位、内涵发展、强化开放、办出特色”的办学思路,坚持“地方性、应用型、开放式”的办学定位,践行“崇尚学术、传启文化、培育人才、服务社会”的办学宗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 学校坚持内涵发展和特色建设,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安文理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实施目标管理、绩效管理和精细化管理,逐步推进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由西安市人民政府举办。在西安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接受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

(二)监督学校依照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章程的行为;

(三)任命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审批必须由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五)依法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监督和评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六)监督学校依法使用和管理公有财产;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赋予学校本地区同类型高校均等权益,保护学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

(二)支持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国内外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支持学校自主设定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四)列学校为市级财政预算单位,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五)依法保护学校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办学环境和秩序;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法依规行使市级事业单位人、财、物管理权限;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控招生比例;

(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与境外高校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遵循精简效能原则,确定教学、科研、行政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及受捐赠的财产;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的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学中心地位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定期向举办者汇报办学情况和效益;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按照规定向校内外公布相关信息;

(五)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接受监督;

(六)执行国家和地方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七)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

第十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健全质量监控体系,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致力于造就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和留学生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逐步推行学分制。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发挥学科综合优势,支持学科、专业交叉、融合与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学科建设。

第十七条 学校与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合作,通过多种方式为国家和地方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文化普及教育,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与境内外高校和科研、文化机构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开放办学和教育国际化。

第四章 组织与结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文理学院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一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职权主要是: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等工作;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聘任和解聘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拟订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和校务委员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对校长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文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国教育工会西安文理学院委员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学校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在基层单位设置基层工会。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西安文理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学校团委依据相关规定,在二级学院设置基层团组织。

第二十五条 西安文理学院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按照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教师聘任工作专门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并按学科领域及院系(学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工作的评定、授予机构,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节 基层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学科专业设置学院。作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基层组织,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党总支履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赋予的职责。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主持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研究决定本学院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按照其议事规则实施决策。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的直属研究中心(所)等科研单位,根据学校授权和各自章程,履行各自职能,承担相应任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图书馆、博物馆、档案室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教学、科研以及相关方面的服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节 决策与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制定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第三十五条 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研究学校教学科研等重大问题及决定有关重要事项,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定。

分管校领导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处理有关事项,向校长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教代会依照规定行使职权。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九条 关乎学校发展、专业性较强、涉及学校和师生重大权益等事项,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和师生代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四十条 学校管理制度是规范学校运行的基本规则和办事规程,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和师生员工必须共同遵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对于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的义务:

(一)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传播和发展先进思想文化和科学技术;

(五)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和岗位管理:

(一)根据教学和科研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二)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三)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

(四)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教学、科研条件和保障;

(五)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学校学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生的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照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六)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正身,完善人格;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服从学校领导和管理;

(四)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服务:

(一)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二)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创业教育等服务,为困难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三)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有关协议;

(四)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五)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处理、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校友

第五十条 凡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和工作过的人员,学校授予名誉教授的社会人士、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人员,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均为校友。

第五十一条 校友会是广大校友自愿参加、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团结、依靠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力量,为学校建设发展和广大校友服务。

校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学科专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五十二条 学校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倡导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奖助基金,依法接受团体、企业和个人捐赠。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体制,健全经济责任和审计监察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完善监督机制,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五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和保护拥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训、校歌、校庆日

第五十七条 校徽是学校的象征,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为圆形,分红蓝两色。上方为中文校名,下方为英文校名,中间为朱雀图案。

徽章为长方形证章。教职工徽章底色为红色,校名颜色为黄色;学生徽章底色为白色,校名颜色为红色。

第五十八条 校旗为长方形,分蓝白两色。蓝色旗中间为白色校徽图案,下方为白色中英文校名。白色旗中间为红色校徽图案,下方为红色中英文校名。

第五十九条 校训为“重德、敦品、笃学、躬行”。

第六十条 校歌为《西安文理学院校歌》。

第六十一条 校庆日为每年的416日。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施行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施行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西安市人民政府审批,陕西省教育厅核准,学校发布。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文理学院党委会议事制度

  《西安文理学院党委会议事制度》已经2016622日党委会议审议通过。(西文理党发〔201646, 2016823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委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健全党委议事规则,保障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党委会议是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党委会议的组成人员为校党委委员。一般情况下,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非中共党员的学校领导、党政办公室主任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参会,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

第六条 党委会议讨论事项中,涉及参会人员或其亲属,或有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人员,应实行回避。

第七条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经党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为: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研究落实上级重要指示和重大决定。

(二)研究确定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定位、发展规划以及教学、科研、管理、产业经营、社会服务等重大事项和重大外事活动。

(三)讨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大学文化建设方案,研究决定思想政治教育和舆论宣传等重要问题。

(四)审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决定处科级干部任免、调整及向上级推荐后备干部人选。

(五)讨论决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大改革措施,审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方案。

(六)研究党代会、教代会等重要会议安排,审定学校章程、重要会议报告和重要文件,决定学校理事会名单。

(七)研究学校年度工作要点与总结、学期工作计划、规划执行情况以及年度考核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引进、培养规划,制定重大人才政策。

(九)研究学校党的建设以及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决定对党员的奖励和对违纪党员的处分。

(十)研究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一)讨论校工会、共青团及统一战线工作,研究决定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二)必须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题申报

第九条 各部门拟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填写《党委会议议题申报表》,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送党政办公室汇总,呈请党委书记决定。涉及多个部门的,要经过各部门负责人会签,形成共识后再报。

第十条 对具有一定风险的议题,应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法律咨询后,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议题,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审议。

第十二条 对重要干部问题和重大决策事项,应经过党政主要领导充分沟通或书记办公会充分讨论后,再提交党委会审定。

第五章 材料报送

第十三条 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由相关部门提供汇报材料。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内容包括议题背景、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建议方案等。凡属规章制度、政策性文件等,需说明起草缘由及依据、征求意见的范围和过程、意见采纳情况、主要内容亮点等;若是对原有制度进行修订的,要说明修订依据和内容异同。

第十四条 汇报材料按照统一要求和格式印制,于会前2个工作日报送党政办公室。会议原则上不研究准备不充分的议题,若因涉及保密事项或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将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按事先拟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部门负责人进行汇报,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意见并作出明确决定。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在会后散布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发表与会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

第十九条 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书记或书记指派人员向其转告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 对会议决定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七章 承办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承办。党委书记审定议题后,应尽快安排会议时间、地点,整理会议材料,并通知参会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尽快拟定会议纪要,经党政办主任审阅、党委书记审定后下发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议决定事项,校长和分管校领导可召开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进一步细化落实。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通过的决议,由党政办公室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方为有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公布实施后,原《党委会议事制度》即行废止。


西安文理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西安文理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经2016年5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西文理校发〔2016〕42号,2016年6月21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西安文理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形式。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为全体校领导,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如遇紧急情况,出席人员不足半数时,会后要征求未出席人员对会议决定的意见。党政办公室主任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部分师生代表旁听会议。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委托一名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参会,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事项中,涉及参会人员或其亲属,或有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人员,应实行回避。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经校长同意,可随时召开。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西安文理学院章程》规定,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为:

(一)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决定,根据校党委决策,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和实施办法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三)审议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研究人员编制方案和人力资源配置;

(四)研究学科专业建设、重要人才政策和教师队伍建设,审议教师聘任和解聘事宜,决定重要奖励和行政违纪处理;

(五)研究学生学籍管理和学生奖励与处分,审议学校招生计划和就业创业工作;

(六)研究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办学、文化传承创新、后勤服务保障等重大事项;

(七)研究学校重大基建、维修项目和国有资产采购,审定重大专项资金建设及其调整变更;

(八)审议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和决算,调整预算执行。

(九)研究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以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十)听取部门工作汇报,审定以学校名义上报上级部门的重要文件和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

(十一)审议学校重大外事活动、校园安全稳定措施

(十二)研究讨论必须由校长办公会议处理的突发事件,审定日常行政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章 议题申报

第八条 各部门拟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填写《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申报表》,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送党政办公室汇总,呈请校长决定。

第九条 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事前需经过严格程序,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形成共识。充分发挥校领导碰头会沟通、协商作用,提高议题整体质量。

第十条 属于学术性议题,应经过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议定;重大议题如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议定。

第十一条 对需要进行风险测评的议题,会前应严格测评程序和资质,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法律咨询后,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上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议题,在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之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定。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先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定。

第五章 材料报送

第十四条 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由相关部门提供汇报材料。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内容包括议题背景、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建议方案等。凡属规章制度、政策性文件等,需说明起草缘由及依据、征求意见的范围和过程、意见采纳情况、主要内容亮点等;若是对原有制度进行修订的,要说明修订依据和内容异同。

第十五条 汇报材料按照统一要求和格式印制,于会前2个工作日报送党政办公室,会前呈送校领导审阅。会议原则上不研究准备不充分的议题,若因涉及保密事项或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将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第六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按事先拟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实行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部门负责人进行汇报,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意见并作出明确决定。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防止议而不决和决而不行现象。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在会后散布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发表与会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

第二十条 对会议决定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七章 承办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承办。校长审定议题后,应尽快安排会议时间、地点,整理会议材料,并通知参会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尽快拟定会议纪要,经党政办主任审阅、校长审定后下发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决定事项,分管校领导可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细化落实,由承办部门拟定专题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通过的决议,由党政办公室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校领导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方为有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公布实施后,原《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西安文理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西安文理学院教职工大会实施办法》已经201652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67日党委会研究通过。西文理党发〔2016532016830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陕教规范201511号)等法律、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校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校颁布实施,执行过程中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享有公民权的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均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工作认真,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较高的威望。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各基层分会为选举单位,在党总支领导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议应有2/3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性教职工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后,大会筹备组织应当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人数较少的选举单位可联合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人数的12%-8%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学校应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选举办法应包括代表的条件、代表名额分配、候选人差额比例、代表组成比例、代表产生等内容。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接受原基层分会教职工的监督,在下列情况下,原基层分会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更换、补选或撤换本基层分会的代表:

(一)教代会代表工作发生变动,在任期内调离西安文理学院,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可由原基层分会进行补选;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变,参加调入基层分会活动,原基层分会不再补选代表;

(二)代表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可由其所在基层分会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撤换,并另行补选代表;

(三)代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经所在基层分会讨论,取消其代表资格;受刑事处分的撤销其代表资格;缺额由其所在基层分会另行补选;

(四)遇有其他情况,需要更换、补选代表的。需经原基层分会教职工讨论并获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然后书面报校工会,经校工会讨论通过后,另行补选代表。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教代会组织规则

第二十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每3年至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进行选举、表决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其他方式表决,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根据需要教代会可邀请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会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教师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二)听取、讨论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议程的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及决定草案等;

(四)研究并提请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提案工作、生活福利、民主评议等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征求教代会代表意见,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教代会提案办结制度,完善提案处理的期限制、驳回制和问责制。学校与教代会共同制定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处理等规范程序。

学校应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结情况,并向教代会说明和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代会档案管理制度。教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规范性决议文本。会前、会中、会后有关文件资料管理齐全完整,档案规范,管理科学。

第二十八条 召开教代会前,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组成,制定召开教代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代会正式会议前,应召开教代会预备会议。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三十条 学校教代会正式会议由主席团主持,教代会主要议程需报学校党委审定。

第五章 教代会与学校党政工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教代会的领导机构。学校党委应当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审定教代会筹备方案,协调教代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帮助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教代会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开展工作并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 学校行政是教代会的保障机构。学校行政应当尊重教代会的法律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保障教代会行使各项职权,并提供物质保障。应当将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会议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对于教代会依法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应当组织实施。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动员和组织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做好学校各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按法定程序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教代会档案资料管理;

(六)对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七)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西安文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西安文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已经2016527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西文理校发〔201653号,2016719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推进民主管理,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在处理学生违纪、违规行为时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依照陕西省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西安文理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

(一)对学校给予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二)对学校给予退学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三)对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有异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四条 申诉人须坚持严肃、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须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及时、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处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生申诉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办公室有权要求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配合。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11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2人,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人兼任;成员由不参与学生处理、处分决定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1人,党政办、监察审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人各1人,教师代表2人和学生代表2人组成。教师代表由非申诉人所在学院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中推荐产生;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从非申诉人所在学院的学生会干部中推荐产生。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就申诉工作召开委员会会议;

(三)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

(四)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 学生的申诉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须在接到决定通知书或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确有不可抗拒因素贻误申诉的,学生可以在不可抗拒因素消除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第九条 申诉须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接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并附上学校的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交相关证据。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号、班级、学院及有效通讯方式等必要情况;

(二)申诉事项和理由(须是第十条中所列举的至少一项);

(三)申诉要求;

(四)本人亲笔签名;

(五)申诉日期。

第十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认为学校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主体不当;

(二)申诉人认为学校作出处理、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

(三)申诉人认为学校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程序不当;

(四)申诉人认为学校作出处理、处分决定量纪不当;

(五)有证据证明学校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有关部门或个人有徇私行为。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须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具备申诉资格且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须在收到申诉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诉人受理申诉;

(二)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须在收到申诉书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对于具备资格但申诉书不规范的,须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待申诉人补正后再通知受理申诉。申诉人超过补正期限未提交申诉书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须在接到学生申诉书后15个工作日内,召开委员会会议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分、处理的复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十三条 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有异议而提出申诉的,应暂停执行。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后,委员会根据申诉处理的需要,要求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就申诉事项提供必要的证据、依据及程序等书面说明材料。上述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委员会委员和申诉人有权利查阅。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形成处理意见。涉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等重大事项申诉的,须听取申诉人现场陈述、质证、答辩。

第十六条 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组织须符合以下规程:

(一)到会委员人数不能少于7人;

(二)申诉人认为委员会委员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该委员回避;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关系的,须主动申请回避;委员会认为委员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须建议该委员回避;

(三)上条款适用于记录、翻译、鉴定等工作人员;

(四)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对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可听取申诉人和有关方面的现场陈诉、质证、答辩;

(五)委员会委员合议后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处理意见。由主任委员签字通过,并加盖委员会印章。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须经出席会议委员和记录员签字并盖章确认。

第十八条 委员会作出决议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无重大程序缺陷,应维持原决定;

(二)原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处理明显不当的,或者有重大程序缺陷的,应当提出改变原决定的建议,提交学校或者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委员会处理结果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条 学生对委员会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在接到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逾期则视为学生放弃申诉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文理学院学生申诉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西安文理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西安文理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经2016527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西文理校发〔201649号,201676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西安文理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公开信息,遵循公平、公正、服务、及时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领导与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西安文理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协调、推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校党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校监察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审计处处长兼任。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承办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主要职能是:

(一)协调、管理、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二)组织编订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建设和维护西安文理学院信息公开网;

(六)协调、推进学校各部门、各学院的信息公开;

(七)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行为。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参照《西安文理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与内容

第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主动向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具体内容详见《西安文理学院信息公开基本内容》(附件1)。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是指学校主动公开信息之外,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予以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涉及教学科研及学校其他秘密的;

(五)与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和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以下途径予以公开:

(一)政府门户网站、学校门户网站、OA办公系统、信息公开网、新闻网,以及学校各单位网站;

(二)学校校报、年鉴、会议纪要、简报、年报等;

(三)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五)校领导接待日、新闻发布会、校情通报会等;

(六)教代会、学代会等重要会议;

(七)学校管理制度汇编、学生手册等文件汇编;

(八)其他信息公开的途径。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学校自该信息形成或更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教职工、学生和其主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依据学校信息公开基本内容,填写《西安文理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2),申请获取学校相关信息。

学校内部各单位不得擅自以学校或者其自身的名义,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学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学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学校信息,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并不再重复受理。

第十八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指定的标准,向申请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除此以外,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组织和教代会、学代会等组织可收集、整理、反映师生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及要求,供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研究参考。

第二十条 学校编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布,并按要求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学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办公室或者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的、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学校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条款,如遇国家政策、文件变更,产生不一致,以国家政策、文件为准;本办法所涉及的工作日,若遇国家法定假日、寒暑假,按公布的假期时间起止日顺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信息工作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安文理学院信息公开基本内容

2.西安文理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1

西安文理学院信息公开基本内容

编号

公开

类别

基本内容

公开

范围

责任部门

1

基本

信息

6项)

1)办学规模、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学校机构设置、学科情况、专业情况、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办学基本情况

社会

党政办

2)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校内

党政办

3)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

校内

工会

4)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

校内

党政办

教务处

科技处

人事处

5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

校内

党政办

发展规划处

6)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社会

党政办

2

招生考试信息

3项)

7)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社会

招就处

继续教育学院

8)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

9)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招就处

学生处

3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8项)

10)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社会

计划财务处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11)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社会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基建处

12)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

社会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产业集团

13)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社会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基建处

14)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社会

计划财务处

15)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16)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

社会

计划财务处

17)学校各建筑、公共设施维护、维修情况

校内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相关部门

4

人事师资

信息

5项)

18)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

校内

党政办

19)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

校内

党政办

20)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社会

人事处

21)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

校内

组织部

人事处

22)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校内

工会

5

教学质量

信息

9项)

23)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

社会

人事处

学生处

24)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

社会

教务处

学位与研究生管理处

25)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社会

教务处

26)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

社会

教务处

27)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

社会

招就处

各学院

28)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

社会

招就处

29)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社会

招就处

30)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社会

文化艺术教育中心

31)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社会

评估与质量监控办公室

6

学生管理

服务信息

4项)

32)学籍管理办法

校内

教务处

33)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学生处

各学院

34)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学生处

各学院

35)学生申诉办法

学生处

7

学风设

信息

3项)

36)学风建设机构

校内

学生处

37)学术规范制度

党政办

教务处

科技处

人事处

38)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8

学位、学科信息

2项)

39)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校内

学位与研究生管理处

40)拟新增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及论证材料

9

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2项)

41)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社会

国际交流

合作处

42)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10

其他

2项)

43)巡视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社会

党政办

44)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社会

党政办

相关部门

附件2

西安文理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

信息

个人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选填)

法人/

其他

组织

名称

组织机构

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

姓名

联系人电话

传真

(选填)

电子邮箱

(选填)

所需

信息

情况

所需信息用途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是□否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邮寄□快递□电子邮件

□传真□自行领取

学校

受理

情况

受理与否

受理人

处理意见

答复情况

提供信息内容


西安文理学院理事会规程(试行)

《西安文理学院理事会规程(试行)》已经201662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西文理校发〔201648号,2016624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和规范学校理事会建设,增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西安文理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理事会,是我校为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而设立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社会参与我校办学、扩大我校与社会联系合作的制度平台,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二章 理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学校理事会由以下方面的代表构成:

(一)学校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重要捐赠人等;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第四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各方面代表在理事会所占的比例应相对均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可以连任。

理事名单由学校协商推荐或指定相关机构推选。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当然理事。理事会名单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

第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学校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如理事会人员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以便开展工作。

第六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作为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党政办公室。

第七条 理事、常务理事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积极关心、支持学校发展,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愿望。

不参加理事会工作与活动的理事,经理事长提出,出席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可终止其理事资格。理事在任期内触犯党纪国法的,自动除名。

第三章 理事会的职责

第八条 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审议理事会规程修订案;

(二)建议理事的增补,决定理事的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四章 理事会的运行

第九条 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理事会开展活动,为外地理事来西安提供方便,为海外理事回国考察等提供便利。

第十条 学校结合实际,在以下事项上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

(一)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二)扩大决策民主,保障与学校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三)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高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四)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第十一条 理事会建立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召开专题会议,或者设立若干专门小组负责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第十三条 学校向社会公布理事会组成及其规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社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西安文理学院财经委员会工作制度

《西安文理学院财经委员会工作制度》经201662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西文理校发〔201654号,2016823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经管理工作,促进学校财经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办学效益,推动学校建设与发展,学校成立财经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经委员会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审议研究学校重大经济事项,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审查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财经委员会人员组成:

主任委员:校长

副主任委员:分管财务副校长

委员:党政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单位负责人;二级学院院长代表1人;工会副主席;教师代表2人(其中财经专业高级职称教师1人);会计、审计和基建方面的专家各1人。

财经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负责收集议题、组织会议、整理会议纪要等。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审议研究学校财经管理的政策规章。

1.审议学校各项财经管理制度。

2.审议学校各项收费政策和制度。

3.研究学校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提高办学效益的政策措施。

4.研究学校内部各方面的经济关系、经济政策。

第五条 审议评估学校重大经济活动。

1.审议有关财务改制、改革方案、办法和措施。

2.对学校基建(工程)立项进行可行性论证。

3.对学校投融资活动进行可行性论证。

4.对学校独立法人单位的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六条 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

1. 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2. 审议各单位提出的100万元以上预算调整申请。

3.审议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学校对外公开的财务信息。

第七条 审议研究学校其他重大财经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议题申报。校内相关单位对需财经委员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填写议题申报单(附件1),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初审后按周汇总议题报副主任委员审核,由主任委员确定议题。

第九条 召开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财经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必要时邀请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家参加会议。

第十条 议题表决。议题申报单位对议题进行汇报,委员对议题进行审议,议案应由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为表决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西安文理学院财经委员会会议题申报单

申报单位:申报时间:

议题名称

议题内容

建议参加

单位及人员

申报单位负责人

意见

分管校领导

意见

 

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意见

 

副主任委员

意见

主任委员意见

 

说明:需要经财经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在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后报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议题单为一题一份。

西安文理学院教师校内申诉制度(试行)

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新形势,促进学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维护学校、教师各方合法权利,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全面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以及中组部、人社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西安文理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师校内申诉是指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对被申诉人所作出的行为进行复核的程序,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权利救济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申诉人是指本校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被申诉人是指学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各二级学院。

第三条 教师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师申诉事项,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西安文理学院教师校内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负责教师申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主管工会的学校领导兼任,委员由党政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部长、监察审计处处长、工会副主席、人事处处长、教务处处长、科技处处长、学校法律顾问和未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代表4名组成。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作为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申诉委员会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校工会副主席兼任。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申诉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制度;

(二)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调查、核实、评议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四)作出对申诉人的申诉处理决定;

(五)向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八条 教师(以下简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校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经正常程序无法解决的;

(二)认为学校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侵犯其考核奖惩、工资福利、民主管理、培训进修等方面合法权益的;

(三)对各二级学院做出的决定有异议,经复核程序仍然无法解决的;

(四)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不受理申诉人提出的下列申诉:

(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主体不是学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各二级学院;

(二)申诉人就同一事由已向申诉委员会提出过申诉的;

(三)学校专项工作中已指定有申诉处理机构的。

第四章 申诉程序

第十条 申诉人应当自学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各二级学院作出处理决定三十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诉期限内,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诉人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诉人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书面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按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驳回,同时告知申诉人;

(三)对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在申诉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处理申诉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诉人提出要求或者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评议申诉案件采用不公开方式,评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表决须经应到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委员会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申诉委员会成员应该对涉案材料和委员意见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应当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再次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裁决。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对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和评议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十八条 申诉受理人员及申诉委员会成员应遵循回避原则,受理申诉的人员或申诉委员会的成员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申诉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申诉人认为上述人员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决定由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经申诉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决定是学校对教师处理的校内最终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当事人应当执行该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要求撤销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并提交撤销申诉申请书后,可以撤销申诉。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四条 申诉人应当依法依规如实提出申诉,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申诉人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经查证,对确实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澄清和纠正,并对有过错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第二十六条 申诉受理人员及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人依法依规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在规定期限内不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专项工作中有申诉处理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处理专项工作中有关申诉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从上级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学校教师校内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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